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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建议确认新型权利质押方式

发布时间:2020-03-26 13:56:47 阅读: 来源:检测厂家

【财新网(微博)】(实习记者 吴红毓然)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案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认出租车经营权、商铺承租权、固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等新型权利质押方式,表明对新型权利质押的认可和支持态度,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马蔚华在提案中解释,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财产性质和特点,很难提供满足银行的担保要求。

出于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的考虑,各商业银行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流通性好、容易变现的财产担保。实际上,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资产不足、流动资产易变、无形资产价值难以量化,很难达到银行的担保要求。

同时,《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尤其是权利质押种类有着明确限制,且囿于“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可创设新型财产担保类型。

马蔚华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固定信托类产品受益权质押等多种新型权利质押方式已逐步出现在业务实践中。其中,武汉市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已被广泛应用,江苏地区部分商铺承租权作为贷款担保也明确获得了地方法院的司法认可。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由于前述权利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以信托受益权为例,很多中小企业主同时也是银行的高资产净值客户,信托产品为其个人资产的重要投资组成部分。目前法律法规并不允许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大量企业主在其经营的企业有融资需求时,无法以持有的信托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同时也削弱了该等资产的流动性。

马蔚华表示,确认新型权利质押方式,符合中小企业财产形态特征,银行亦不用再因为担心担保效力而否决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对此他提案建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商铺承租权、固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等具备财产性、可转让性、并具备权利凭证或者可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权利种类作为可质押的权利,从而表明对新型权利质押采取认可和支持性的态度,以满足中小企业利用新型权利质押担保方式进行银行融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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