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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失败男子向女友索要2788.5元分手费5毛是什么“鬼”?

发布时间:2022-07-08 13:14:09 阅读: 来源:检测厂家
恋爱失败男子向女友索要2788.5元分手费5毛是什么“鬼”?

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有望讨回

广州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指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记者近日梳理广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追讨诉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赠与人须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

部分案件中涉及大额钱财,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

2013年6月,广州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经办检察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

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为对方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宣泄情绪、报复泄愤,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向对方赠送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但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某。交往几个月后,张某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张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交往期间为李某花费的各项费用。

张某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包括:为李某购买手机支付1659.5元、帮充值话费300元、帮购买美国品牌电脑包支付139元、时尚休闲女鞋支付426元、时尚女装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还有购买眼贴膜支付59元,各项费用共计2788.5元,等等。李某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维持两人交往,为李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这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某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为此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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