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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户外运动安全第一滑雪相撞多因安全意识差

发布时间:2021-01-20 11:10:04 阅读: 来源:检测厂家

晨起开门雪满山,雪晴云淡日光寒。近年来,滑雪、泡温泉等活动成为备受欢迎的冬季娱乐项目。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基层法院了解到,每年法院都会受理多起冬季娱乐时发生的意外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提醒,冬季的娱乐活动虽刺激有趣,却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请大家玩耍的同时谨记安全第一。

­  滑雪相撞多因安全意识差

­  目前,正值滑雪旺季,众多滑雪爱好者加入到了这项好玩又刺激的户外运动中来。然而,意外事故也不时发生。

­  2018年2月8日16时许,何平和王敏同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滑雪场中速雪道滑行,何平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王敏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滑行过程中,王敏从何平的后方超越时不慎将她碰撞倒地并导致其受伤。

­  事发后,何平在医院接受了4天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耻骨骨折。何平因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  事后,何平多次与王敏沟通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在案件审理中,王敏辩称,何平受伤是因为她不遵守滑行规则进行横向滑行导致,何平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后面的滑行者必须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王敏在滑雪中应对前方可能出现的人或障碍物保持高度注意,以便随时控制速度,进行有效避让。而该案中,王敏使用双板直线滑行,相较于何平的单板S型线路下滑距离较短且速度较快,王敏在滑行过程中将前方滑行的何平碰撞致伤,是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所致,王敏的行为与何平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敏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何平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同时,滑雪者在参与滑雪运动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滑道滑行时,其自身同样应增强注意义务,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的安全造成危害,并自行承担高危运动本身具有的潜在损伤风险。因此,何平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  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危险性以及两名当事人碰撞过程中各自的过错以及未尽注意义务的程度,法院认为王敏在该案中应承担80%的责任,何平承担20%的责任。

­  近日,法院判令王敏向何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

­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滑雪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一旦受伤,伤害往往较为严重。在冰雪运动引发的纠纷中,运动者自己摔倒或因躲避不及与他人相撞造成伤害的情形占大多数。个别没有经专业技术指导的滑雪者,选择与其能力不相匹配,危险性高的高级雪道滑雪,极易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另一方面,一些资深滑雪者为追求刺激不佩戴护具,对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果造成意外伤害。因此,滑雪者在享受冰雪运动带来的开心与刺激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在滑雪过程中多注意观察,避免去人多地段,与前方的滑雪者保持安全的距离,在超越时,应当为被超越者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注意周围滑雪者的动向,及时作出判断并准确避让,在选择雪道时,应当量力而行。

­  带孩子野外滑雪风险尤高

­  除了去正规雪场,不少人还会选择到野外滑雪,那里的安全隐患则会更大。此前,在乌鲁木齐市石人沟至葛家沟的路边山坡上,就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导致一名儿童受伤住院。

­  当时,13岁的小刚拉着雪圈向山上行进,被坐雪圈向坡下滑行的小强撞伤。据了解,事发时小刚由其父母陪同,10岁的小强由其亲属陪同,滑雪的场地为非正规滑雪场。

­  事后,小刚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33347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刚将小强及其父母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7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小强在非正规滑雪场滑雪,小强不慎将小刚撞伤,小强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0%;小刚拉着雪圈行进同样阻碍了雪道通畅,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据此,法院判令由小强赔偿小刚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

­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孩子在参加滑雪等运动时,须有家长陪同,且一定要到设施完备的场地游玩,并购买保险。一般情况下,滑雪者在正规滑雪场的雪道内受伤,消费者可以获得滑雪场经营方及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滑野雪的时候如果意外受伤,治疗等费用基本只能自己“埋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很多初级冰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装备和器具缺乏了解,准备不适当、不充分,甚至为图便宜购买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雪板、雪杖等,或者穿着不合身的滑雪靴服而增加了风险,因此选择专业的场地由专人指导尤为重要。

­  老人孩子泡温泉应有人陪

­  寒冷的冬日泡个温泉,是不少市民喜爱的放松方式,可让市民张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父亲却在泡温泉的时候意外死亡。张芳将某温泉酒店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温泉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据了解,事发当日张芳陪同86岁的父亲来到乌市某温泉酒店,因该酒店温泉的洗浴中心分男宾区和女宾区,父女两人分别入浴。当日15时左右,张芳的父亲在浴池边洗浴时突然滑落至浴池中,被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张芳表示,自己的父亲虽然已经86岁高龄,但日常生活均是自理,在入浴前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其危险性,温泉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事后,张芳和温泉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  庭审期间,温泉酒店辩称,张芳诉求事实与实际不符,酒店明确规定老人、儿童需有人陪同,并在入口处放置了告示牌,对原告父亲的死亡酒店没有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温泉酒店虽然对老年人洗浴可能会出现危险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了提示,但在老人进入浴室无人陪同时并未进行任何劝阻或阻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对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义务,对于温泉酒店的安全提示未予理睬,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据此,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温泉酒店应当承担20%的责任。

­  民法总则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侵权责任法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老胡点评:

­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脚步日益临近,冬季运动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尤其是年轻人选择的冬季娱乐活动。

­  滑雪作为人们冬季娱乐活动的首选,在给人们带来新奇与刺激的同时,也很好地满足了人们休闲和减压的需求。然而,滑雪却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娱乐活动。它对参与者的速度把控能力、敏捷反应能力、四肢平衡能力都有着很高的要求。滑雪者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事故、受到损伤。此前有法院对相关案件梳理发现,因滑雪导致受伤的多为“80”“90”后初学者,且70%以上成伤残,滑雪安全亟待引起关注。

­  因此,滑雪者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精神状况有一个客观评估,做到心中有数、量力而行。在滑雪时,不可漠视安全规则和要求,一味逞强好胜、寻求刺激。同时,还应当尽量避免前往非正规滑雪场所滑雪,非正规滑雪场所虽然省钱,但由于没有任何管理、防护措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损伤,就可能得不偿失、哭告无门。预防滑雪事故首先要求滑雪者有风险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水平选择滑雪场所。另外要严守各项规则,除了解滑雪运动本身的规范外,还应了解滑雪场的环境设施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乎安全的地势、雪质、天气、人群密度以及信号牌、指示牌和警示标志等。

­  除了滑雪外,泡温泉也是许多人冬季里喜好的一项娱乐活动。虽然泡温泉不像滑雪那样对速度、力量有着很高要求,但年老体弱者也应慎之又慎。温泉水往往温度较高,年老体弱者的心脏很难长时间承受高温泉水的刺激。本期案例中在洗温泉时不幸身亡的老人已经86岁高龄,亲属未亲自陪同,的确存在一定过错。(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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